保险法92条(保险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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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保险消费者,一定听说过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简称《保险法》),是国家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了解保险法是很有必要的,本文将概述新中国的保险法近30年来的发展历程:

1992年11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对海上保险做了明确规定。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并于当年10月1日正式公布施行,至今已经走过了27个春秋。是我国建国以来第一部保险基本法,是一部较为完整系统的保险法律。

但消费者您知道吗,现用的保险法并不是新制定的法律,而是在1995年10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础之上修订的,共修订三次:

【第一次修订】

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保险法》进行了修正,修改了共计38个法条,重点在保险业法部分,保险合同法并未作实质性修改。这是《保险法》的第一次修改,自200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第二次修订】

2009年2月,为适应保险业改革发展需要进行了较大修订,这次共修改了原《保险法》中的33个条文,从原来的152条增加到158条,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与旧版相比,新保险法增设保险合同不可抗辩规则、规范保险公司理赔程序和时限等内容,在规则完善和制度设计上更加注重对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利益的保护。

【第三次修订】

2014年8月31日,根据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自2015年4月24日起正式施行。此次修订完善了保险市场主体制度、偿付能力制度、风险处置制度,加强资金运用监管,健全法律责任,进一步保护保了险消费者合法权益。

通过对保险法历程的了解,可以看到国家对商业保险的基本行为规范越发趋严,对于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工作,越来越被予以重视。

保险法的制定和实施,对建立健全保险法制体系,保护保险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