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商银(厂商银融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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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兰山农村合作银行厂商银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市场需求,丰富合行金融产品,提高业务竞争力,推动并规范全行厂商银业务的发展, 根据《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企业评级授信管理办法》、《兰山农村合作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厂商银业务是指生产厂家( 卖方)、经销商(买方) 与合行签订《厂商银三方合作协议》进行合作,由合行为经销商向生产厂家购买货物提供授信支持, 合行根据经销商提前还款或补存提货保证金的状况, 通知生产厂家按《购销合同》约定的货物数量、品种、规格向经销商释放相应金额货物的一种金融服务。第二章业务办理条件第三条授信申请人除满足合行评级授信业务的一般规定外,还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经营生产厂家产品的资格或资质; (二)与生产企业之间至少已建立一年以上正常业务往来, 或虽未满一年,但其控股股东控股的其它经销商已与该生产企业建立一年以上正常业务往来; (三)净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年销售额 5000 万元以上,且— 2—非生产厂家的关联企业; (四)主营产品销售顺畅,应收账款和存货周转天数低于 90 天; (五)企业财务状况良好,近两年连续赢利, 在各家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六) 合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生产厂家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品在全国或区域市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二)对销售网络具有较强的控制力; (三)根据行业特征、市场环境的成熟度,对汽车、钢铁等部分行业可适当放宽; (四)公司治理规范、经营财务状况良好、在各家金融机构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愿意配合合行进行厂商银业务的相关风险控制; (六) 合行要求的其他条件。第五条物流监管公司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具有从事运输及仓储业务的资格和资质,专业从事运输及仓储业务三年以上; (二)与授信申请人不构成《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关联方关系; (三) 净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 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50% , 具备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的能力; — 3—(四)运输、仓储业务量大,行业信誉好,具有健全的货物监管、进出库制度、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以及电子化的仓储管理系统; (五)具有良好的行业信誉和信用记录,在与本行及他行的业务合作中从未发生任何违约行为,运输、仓储行为未遭遇存货人的重大诉讼; (六)如该物流监管公司所属的集团公司已与总行签署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合作协议,且集团公司为该物流监管公司在《商品融资质押监管协议》项下的相关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或一般责任保证,本条第(三)、(四)款的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交易商品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质量稳定,易于仓储、保管,不易变质、毁损,有形及无形损耗均能合理预测; (二)规格明确,数量便于计量,质量便于检验; (三)有成熟交易市场,有通畅销售渠道, 市场价格易于确定,价格波动区间能够合理预测。第三章业务申请与审批第七条经销商向合行提出厂商银业务申请时, 根据《兰山农村合作银行企业评级授信管理办法》, 除需向合行提供一般授信业务申请时所需的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与生产厂家贸易往来 2 年内(成立未满两年的,需提— 4—供自成立以来)的历史资料, 例如商品购销合同、发票等; (二)上一年度经营的相关商品的销售明细表; (三) 合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八条公司业务部门负责受理授信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