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因原则(近因原则的意义)
《保险学》教案第四章保险的基本原则一、教学目的通过学习,掌握可保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补偿原则的基本含义和主要内容,了解各原则的基本意义,把握其在保险实务中的地位及其具体应用,并认识到这些原则的落实对保险的影响。二、教学重点可保利益原则的含义以及构成可保利益的必要条件;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及其基本内容;近因原则的含义及其应用;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及赔偿方式。三、学时安排学时。四、教学内容第一节保险利益原则一、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一)保险利益的含义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经济利益。1、保险利益体现的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存在的利益关系;2、衡量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标志,是看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是否会因该保险标的的损毁(灭失)、伤害而遭受经济上的损失。(二)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订立和维持效力的前提条件。1、只有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有资格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否则,合同非法或无2、在保险合同生效履行中,投保人失去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保险合同随之失效;3、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投保方不得因保险而获得保险利益以外的额外利益。
(三)保险利益的构成要件1、保险利益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合法——得到法律认可、符合法律规定、受到法律保护合法——主体合法、标的合法、行为合法2、保险利益必须是可以确定的利益(已经确定的和能够确定的)已经确定的利益:事实上的利益(现有利益)能够确定的利益:客观上可以实现的利益(预期利益),是基于现有利益预测未来可能产生的利益3、保险利益必须是经济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利益价值能用货币计量,表现为金钱上的利益。(四)保险利益的适用时限1、在财产保险中,要求投保人在投保、保险合同存续期内以及发生保险事故时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海上保险只要求投保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2、在人身保险中,着重强调投保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对被保险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思考:为什么人身保险只要求在投保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二、强调保险利益原则的意义1、划清了保险与赌博之间的界限使保险区别于赌博使保险不异化为赌博2、限定了保险保障的最高限额投保人根据保险利益确定保险金额保险人保险利益决定是否承保,并在其额度内支付保险金3、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避免投保人主动触发保险事故发生不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获利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一)狭义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1、财产所有人对其所拥有的财产;2、拥有财产经营权、使用权的人对其经营、使用的财产;3、财产的承运人、保管人对其负责运输、保管的财产;4、拥有财产抵押权、留置权的人对抵押、留置的财产。
(二)责任保险的保险利益(三)信用与保证保险的保险利益四、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一)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1、投保人对自己的生命或身体——人身关系2、投保人对与其有亲属血缘关系的人——亲属血缘关系3、投保人对承担赡养、抚养等法定义务的人4、企业或雇主对其雇员——雇佣关系5、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债务关系6、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经济利益关系7、财产所有人对财产管理人——经济利益关系(二)人身保险保险利益的确定原则1、英美法系国家:利益主义原则2、大陆法系国家:同意主义原则3、中国:“利益主义+同意主义”原则第二节最大诚信原则一、最大诚信原则的含义1、诚信:诚实+守信诚实:即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不得隐瞒、欺骗守信(信用):任何一方当事人必须善意、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2、诚信原则:任何一项民事、商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是订立各种经济合同的基础。3、最大诚信原则的定义:源于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履行自己应尽的义务,互不欺骗和隐瞒,信守合同订立的约定与承诺,否则,保险合同无效。4、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原因:保险的特殊性保险经营的特殊性保险合同的特殊性5、规定最大诚信原则的目的:确保保险合同顺利履行,维护保险双方当事人的利益。
二、最大诚信原则的主要内容(一)告知1、告知的含义:狭义与广义之分(1)狭义告知仅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订立前和订立时,将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2)广义告知指在保险合同订立前、订立时及在合同有效期内,将有关实质性重要事实互相据实申报和陈述;(保险最大诚信原则取广义告知之意)2、投保人的告知(1)立法形式无限告知:又称客观告知。即法律对告知的内容不作具体规定,只要是事实上与保险标的危险状况相关的任何重要事实,都要告知保险人;(英美法系国家采用)询问回答告知:指投保人对保险人询问的问题必须如实告知,对询问以外的问题,投保人无须告知。(中国等大陆法系国家采用)(2)告知内容(详见《保险法》第17条、28条、37保险标的发生转移或保险合同有关事项变动时,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方应及时通知保险人;(28有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告知保险人。3、保险人的告知(1)告知形式明确列示:指保险人只需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之中,即视为已告知投保明确说明:指保险人不仅应将保险的主要内容明确列明在保险合同中,还必须对投保人进行正确的解释。(中国采用)(二)保证1、含义:指保险人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对某一事项的作为与不作为或某种状态的存在与不存在作出许诺。
它是一项从属于主要合同的承诺,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基本条件。2、保证的目的:控制风险,确保标的及其周围环境处于订约时的状态之中。3、保证对被保险人的要求更为严格。4、保证的分类(1)根据保证事项是否存在分为确认保证与承诺保证确认保证:指投保方对过去或现在某一特定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的保证。——状态承诺保证:指投保方对将来某一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保证。——动作、行为(2)根据保证存在的形式分为明示保证与默示保证明示保证:以文字或书面的形式载明于保险合同中,成为保险合同的条款。默示保证:指没有在合同中明确载明,但依据国际通行的准则、习惯上或社会上公认的保险游戏规则,订约双方在订约时心照不宣的保证。它是以往法庭判决的结果和某行业习惯的合法化。(海上保险运用较多)(三)弃权与禁止反言弃权指保险合同一方当事人放弃在合同中可以主张的权利。常指保险人放弃合同解除权和抗辩禁止反言指合同一方对已经放弃的合同中的某项权利,日后不得再向另一方主张。又称禁止抗辩。3、构成保险人弃权的必备条件:保险人须有弃权的意思表示;保险人必须知道有违背约定义务的情况及因此享有抗辩权或解除权。4、弃权与禁止反言限定的目的:约束保险人的行为,要求保险人为其行为及其合法代理人的行为负责;维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有利于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平衡。
5、弃权与禁止反言在人寿保险中有特殊的时间限定(通常为2三、违反最大诚信原则的法律后果(一)违反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1、投保方违反告知义务的常见情形 (1)由于疏忽或对重要事实误认为不重要而未告知; (2)因对重要事实认识的局限(不知道、了解不全面或不准确)导致的误告;——误告 (3)隐瞒重要事实,故意不告知; ——隐瞒 (4)捏造事实,故意作不实告知。 ——欺诈 2、对于上述违反告知行为,保险人有权宣告保险合同无效或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 凡是投保方违反保证,无论是否有过失,也不论是否对保险人造成损害,保险人均有权解 除保险合同,不予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节 近因原则 一、近因原则的含义 近因指引起保险标的损失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不是在时间上或空间上与损 失结果最为接近的原因)。 近因原则“近因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责任;近因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不负 赔偿责任。”的理赔原则。 二、近因原则的应用 (一)单一原因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 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只有一个,这个原因就是近因,如果这个原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否则,不履责。
(二)多种原因同时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 1、“多种原因同时致损”的含义及近因认定 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有多个,这些原因同时发生且对损害结果的形成都有直接、实质 的影响效果。(理论上均为损失的近因。) 2、处理 (1)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履行赔偿责任;否则,不履责。 (2)如果多种原因都属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3)多种原因中既有保险风险,又有除外风险,若能分清损失,保险人只对属于保险责任 的原因(保险风险)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若无法分清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或损失由保险 人和被保险人平摊。 (三)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情况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 1、“多种原因连续发生致损”的含义及近因认定 导致保险标的损失的原因有多个,且各原因依次发生,持续不断,具有前因后果的关系(最 先发生的为近因)。 2、处理 (1)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保险责任,则保险人承担全部保险责任; (2)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均属除外责任,则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3)若连续发生导致损失的多种原因不全属保险责任,但只要最先发生的原因是近因且属 于保险责任,保险人也负赔偿责任。
(四)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情形下的近因认定及处理 1、“多种原因间断发生致损”的含义及近因认定 导致损失的原因有多个,各原因的发生有先有后,且有新的独立的原因介入,使后因与前 因不存在因果关系。(新介入的独立原因为近因) 2、处理 (1)该近因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负赔偿责任; (2)该近因不属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四节 损失补偿原则 几个重要概念 1、定值保险: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并以此确定为保险金额的保险。 2、非定值保险: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 不约定保险标的的价值,而在出险时确认保险标的价值 的保险。 3、补偿性保险 4、给付性保险 一、损失补偿原则的含义 1、经济补偿:保险的基本职能。 2、损失补偿原则: 指保险合同生效后,当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有权按照合同 的约定,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以弥补被保险人由于保险标的遭受损失而失去的经济利益, 被保险人不能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 含义有二: (1)损失补偿的前提条件: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2)损失补偿的限定条件:以弥补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