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生银行是什么性质的银行(民生银行是什么性质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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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行长涉嫌伪造产品,并以产品“让利”转让的方式吸引该行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4月13日,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被公安机关带走。公安经侦部门通知投资者去做笔录时,该行鲸钻高尔夫俱乐部的逾150名私人银行客户才得知——他们此前在该支行购买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系支行行长张颖等人伪造,总规模可能高达30亿元。

近几年金融违规违法案件频出,违规行为五花八门,不断惊爆社会公众的眼球,涉案金额之大、涉及被害人之多一再冲击国人的神经。本案正在调查之中,具体案件事实尚未披露。笔者出于职业好奇,根据已经披露的外观事实,对此案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作一梳理。

一、可能涉及的罪名

案件金额高达三十亿或四十亿,且存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触犯刑法应该是没有悬念的。但由于刑法规定的金融犯罪罪名众多,存在交叉竞合关系,该案触犯何种罪名,如何适用法律,则肯定是一个复杂的问题,现就可能涉嫌的罪名作简要分析。

1、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该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达到一定规模的行为。只要具备违法性、公开宣传性、回报诱惑性和对象不特定性,就构成本罪。

支行行长张某谎称有理财产品要出售,吸收银行高端客户投资,显然是一种集资行为,该行为未经审批登记,违反法律规定,具备违法性,即使认为是银行的单位行为,也未经审批登记,也具有违法性;在客户中广泛宣传、公开开展业务,具有公开宣传的性质;以远高于银行存款和一般理财收益的高回报,和银行监管还款付息的形式,具备了高利回报的特征;虽然其集资对象限于银行高端客户,对投资起点也有要求,但其集资对象的范围广大且潜在的对象无限,不同于只在亲友或员工内部的集资,对象具有不特定性。应该说,张某的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

根据披露的信息,客户支付的款项没有进入银行账户,而是进入了张某指定的某几个其个人实际控制的账户,集资人应该认定为张某个人。不属于单位犯罪,应该由张某承担刑事责任。

至于张某利用其职务便利,以银行名义吸收公众存款,是其虚假宣传、利用银行名义提高还款信誉的手段。即使利用了银行的公章,也属于假借银行信誉的行为。

2、集资诈骗罪

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行为人,其目的不是侵吞他人财产,二是非法揽储后利用他人的资金,集资诈骗罪则是以欺骗手段侵吞他人资金后不予退还。

根据披露的案件信息,张某长期从事吸收资金的行为,并能够按照约定还本付息,没有侵吞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难以认定构成集资诈骗罪。

3、挪用资金罪

该罪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便利挪用本单位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的行为。

商业银行的工作人员可以构成该罪主体,张某长期利用职权从事吸收资金的行为归自己支配,也符合本罪行为特征。但是,资金是否属于本单位(即航天桥支行)的资金却是需要认真分析的问题。

从披露的案件信息看,资金没有进入银行账户,也不是银行真实存在的理财产品,似乎不属于银行的资金。但是,由于张某是支行行长,又是以银行名义推介产品、接受资金,其行为对于投资人来说就是银行行为,尤其是和投资人的协议加盖了支行的公章,似乎银行又负有履行合同的义务。

笔者认为,判断是否属于银行资金,还应该根据投资合同的内容来确定,看合同内容是否具有对该笔款项的支配权和偿还义务。根据披露,合同内容,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由于部分客户需要提前兑付而转让,银行只是负有冻结转让人银行账户的义务,到期还本付息的义务仍由转让人承担,而不是由银行直接承担。因此不宜认为是银行的资金。

4、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该罪是刑法第185条之一规定的罪名,是指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者其他委托、信托的财产,情节严重的行为。

该罪行为指向的对象,是金融机构合法占有投资人财产后,负有按照约定使用并保值增值的责任,行为人违反责任,擅自运用资金。其前提是金融机构取得投资人的财产是合法取得。而本案中支行没有取得投资人财产(财产没有进入银行账户),且张某行为不是合法行为,不能认为是银行具有法定或约定权利义务的客户资金。

因此,笔者认为张某行为不是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5、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

该罪规定于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该罪行为特征是,吸收了银行客户的资金,应该进入银行账户,但利用职务之便把资金投入使用,不进入银行账户。

本案资金没有进入银行账户,但关键是是否属于银行客户?该笔资金是否应该进入银行账户?如前所述,投资协议是投资人和虚构的理财产品持有人之间签署,内容是产品转让,投资款是投资人和持有人之间结算,按照协议约定投资人应当把投资款支付至转让人银行账户。从这个角度看,涉案资金不属于银行收取的客户资金。因而不构成该罪。

结论:张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张某利用其担任支行行长职务之便,假借银行的市场信誉,虚构银行产品和产品持有人,引诱投资人投资,获取资金为己所用,侵害了银行储蓄经营的专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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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本案中银行的责任问题

如何保护投资人的利益,主要涉及到银行在该案中的民事责任的问题。

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的交叉和竞合,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问题。责任主体可能竞合,也可能交叉,也可能分别成立。

本案中,张某毫无疑义是刑事责任的主体,又由于其实际控制和使用资金,同时负有返还本金和利息的民事责任。

但银行也负有相应的民事责任,理由如下:

(一)银行负有合同义务

银行和投资人、理财产品持有人(转让人)签订了三方协议,银行负责监管转让人的银行账户,承诺理财产品到期,转让人账户收到产品本息后,该资金支付给投资者。虽然银行只是负责监管并负责把转让人账户资金划转至投资者,不负有支付给投资者的义务,但由于转让人是虚构的,实际的还款人是张某,投资者实际上对银行产生信赖,也就是相信转让人账户到期会有资金转入,此种确信是基于对银行的信赖,该信赖也是基于三方协议合理产生。因此,银行应该负有支付投资者本息的义务。

当然,这种合同义务和张某的民事责任竞合,应该首先通过刑事追赃,追缴张某的财产偿还投资者,银行对投资者未获偿还的部分,承担偿还责任。

(二)银行负有侵权责任

张某长期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是和银行内部管理不严格和不及时有关系,银行应该对张某行为承担责任。这是督促银行加强内部管理,控制经营风险所必需,也是保护正常的银行业务、维护银行信誉、保护投资者利益所必需。

银行疏于监管和投资者利益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本案中银行的高端客户长期和银行合作,应当获得银行的安全高效的服务。在接受银行服务过程中遭受损失,应该获得银行赔偿,是应该享有的高效服务的一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该单位的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将取得的财产部分或者全部占为己有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外,该单位对行为人因签订、履行该经济合同造成的后果,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虽然表面上看,合同双方当事人是理财产品持有人和投资者,但由于涉及的理财产品是银行的产品,投资者是银行客户,业务是银行推销,银行还与双方当事人签订了三方协议,完全可以认定为是“以单位名义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由此造成的投资者的损失,银行负有民事责任。

近年来,各种金融创新五花八门,金融产品层出不穷,急需监管部门对各种金融创新进行经济学、社会学、法学上的利弊分析,及时叫停或采取监管措施,同时加强内部管理。

附转载文章两篇,供读者了解背景详情:

文章一:民生银行支行长涉嫌伪造产品 涉案30亿元

(文章转自21世纪经济报道4月18日刊)

北京分行航天桥支行行长涉嫌伪造产品,并以产品“让利”转让的方式吸引该行私人银行高净值客户,致使逾150名投资者被套,涉案金额或高达30亿元。

近日,多名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的私人银行客户向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反映,4月13日,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被公安机关带走。公安经侦部门通知投资者去做笔录时,该行鲸钻高尔夫俱乐部的逾150名私人银行客户才得知——他们此前在该支行购买的保本保息理财产品,系支行行长张颖等人伪造,总规模可能高达30亿元。

多位投资者提供的产品资料显示,这些私银客户购买的产品,在形式上,属于从其他投资者处受让民生银行发行的尚未到期的理财产品,这些理财多数以“非凡”系列XX期命名(也包含其他名称,比如一位投资者购买的产品名称为“结构性存款H-1”)。

多名投资人表示,张颖及其他该行工作人员向他们推荐该产品时称,该产品保本保息,由于“原投资人急于回款,愿意放弃利息,一年期产品原本年化收益率4.2%,还有半年到期,相当于年化8.4%的回报”。

据一投资人反映,一个偶然事件后,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意外发现该产品并不存在,上报总行后,民生银行总行迅速报案。

上述投资人称,事发后,投资人们亦紧急联系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总行高层寻求解决方案,但获得的答复是,该理财产品系伪造,民生银行已报案,且表示此事件为张颖的个人行为。

理财产品是否虚构?资金去向几何?民生银行将如何处置此事?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就多个疑问致函民生银行总行,但截至发稿,尚未获得回应。

偶然询问牵出虚假理财大案

民生银行北京航天桥支行鲸钻高尔夫俱乐部成员均为该行个人金融资产1000万元以上的私人银行客户,不少人在民生银行投资理财超过10年,对该行一度十分信任。

黄先生就是其中客户之一。他表示,此前在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购买过多种产品,其中有一般理财产品、也有针对高端客户的信托产品等,但他未能分辨出这个所谓的“虚假理财”产品和之前的产品有什么不同,且此前数期产品,并未出现不能兑付本息的情况。

据投资者介绍,此事的暴露纯属偶然。4月12日,一位民生银行私人银行客户拍了一张该理财产品的照片,发给他在民生银行北京分行的熟人,询问这款又保本收益又高的理财产品,为什么只有航天桥支行在卖,其他支行或渠道能否买到。

这样一个不经意间的询问,竟然暴露了一起数额巨大的骗局。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查询发现,该行并未发行过这款理财产品,相关领导找到航天桥支行行长张颖,询问情况后决定上报总行,最终由民生银行总行向公安机关报案。

4月13日,支行行长张颖等人被公安机关带走。随后,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经侦支队对此立案侦查。4月13日晚,鲸钻高尔夫俱乐部的几名投资者接到公安机关通知,连夜去做了笔录。

黄先生表示:“我们平时经常一起打球,都很熟。因为有人被公安机关通知带上合同去做笔录,才知道这款产品有问题。”

4月14日,闻讯而来的100多名投资者到民生银行北京分行、总行了解情况后,被告知张颖因涉嫌卖虚假理财产品,已经涉案在押。由于事发突然,此类调查需等公安机关有结果后,才能向投资者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同时,民生银行总行层面已经成立了应急领导小组,法律部总经理陈军担任执行组长,北京分行纪委书记、常务副行长杜鹏担任副组长。

涉案金额或约30亿

黄先生表示,他是2016年4月开始购买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这类“转让理财产品”的,每笔投资起点为300万,至今成功购买超过10笔,已有3笔到期后返还了本息。目前还有7笔,共2000多万没有到期。

他表示:“当时航天桥支行行长、副行长和理财经理都跟我们说,这款产品是他们千辛万苦才从总行争取到的,只给我们鲸钻高球俱乐部的大客户,保本保息。”

其实,与其说这些私银客户购买了理财产品,更准确地说是他们买了别人转让的份额。

黄先生表示,航天桥支行工作人员当时的解释是,银行有很多大客户买了定期理财产品后,急需用钱,因为不到期不能赎回,就会牺牲一定的收益将产品转让出去。“这样的说法很合理,为了流动性丧失一部分收益,又是保本理财,对我们来说又安全又划算。”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投资人处获得的一份《中国民生银行理财产品转让协议》显示,该协议转让方为自然人崔华琦,转让份额是300万,转让标的名称“非凡资产管理保本第176期私银款”。

该转让协议正是构成此事件的关键。根据协议,转让款由“新投资者”直接打给“原投资者”的个人账户。转让协议中,除了转让方、受让方分别签字外,还盖有“中国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储蓄业务”的公章。至于这枚公章的真实性,目前尚未可知。

其他一些投资者购买的“原投资者”的账户名包括崔华琦、池会杰、王静等,开户行均为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

一位投资人称,为获得投资者的信任,除产品转让协议,该行还以付款方为甲方、收款方为乙方、民生银行为丙方的方式,签订了一份《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约定民生银行对产品转让方,即收款方的账户进行监管冻结,确保该产品到期后本金及收益划转给付款方。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接触的多名投资者表示,鲸钻俱乐部成员投资的金额大多为2000-3000万元,数额高的达到6000-8000万元,数额少的也有近1000万尚未兑付。仅鲸钻俱乐部的成员就有超过150人,其他投资者和涉及金额还在统计中,估计涉及规模约30亿元。

近年来,不少银行出现违法违规销售理财产品的“飞单”等事件,因此监管的力度也在加大。2014年,银监会下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2014年银行理财业务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也称39号文)。

39号文明确表示,银行发售普通个人客户理财产品时,需在宣传销售文本中公布所售产品在“全国银行业理财产品登记系统”的登记编码,而客户可依据该编码在“中国理财网()”查询产品信息,未在理财系统登记的银行理财产品一律不得销售。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查询民生银行官网和中国理财网,均未搜到投资者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但有多款产品名称与之类似。

在监管部门对“飞单”的整治中,要求金融机构对理财产品销售实行“双录”。黄先生等多名投资者表示,在民生航天桥支行购买“转让理财产品”时,同样有“双录”。销售人员会询问投资者,是否知道这款理财产品,知道其中的风险,购买者需要按要求回答知道,并对这个过程录音、录像。

明星行长为何铤而走险?

在被告知购买的理财产品并不存在,这些转让产品的所谓“原投资者”也属虚构后,鲸钻俱乐部的投资人猜测,这些收款账户,或是张颖等人控制的亲友的账户,但目前这个说法尚未得到民生银行或公安部门证实。

值得注意的是,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拥有数百名私人银行高端客户,在业内也属罕见。

民生航天桥支行财富俱乐部的微信公众号2017年4月1日发布的消息称:“航天桥支行的私人银行客户数达320余人,是全国私银客户最多的支行。而他们的服务团队,从主管行长到理财经理,平均年龄不到29岁。”

多名投资者反映:“航天桥支行是民生银行的明星支行,张颖本人出生于1982年,毕业于人大金融系,此前在外资行工作,到民生工作后也是很受重视。她本人是实干型,想做出一番事业。”

为何一个明星支行的支行长会选择铤而走险,伪造理财产品,把如此巨大的资金挪到银行体系外?——这是投资人颇为不解的问题。同时,如此大额的资金最终去向何处,目前亦是谜团。

有投资者表示:“听说张颖投资了一个地产基金项目。”不过,截至记者发稿,这一消息并未获得民生银行及公安机关证实。

据投资者介绍,截至2017年4月17日上午,已经有120多名投资者签名登记,要求民生银行按期兑付理财产品,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投资者们在给监管部门的一份“紧急情况反映材料”中表示,2016-2017年期间,“我们通过民生银行航天桥支行行长、副行长、理财经理强力推荐,在柜台内购买的‘非凡资产管理保本理财产品’,并有一些购买文件为证。”

投资者认为,这些文件是由民生银行出具并加盖公章的,因此民生银行有义务兑付本金及收益。

投资者与民生银行之间的博弈,才刚刚开始,本报将持续跟踪。(本报记者李致鸿对本文亦有贡献)

本报记者 李玉敏 黄斌 北京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