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水险是什么意思(涉水险包含在哪个险里)
2020年,李某驾驶豫A牌小轿车,在郑州某街道行驶,因暴雨造成车辆水淹受损,后李某电话通知保险公司进行报险,保险公司称李某虽购买有车辆损失险但未购买涉水险,因发动机进水导致的车辆受损不属于保险公司车辆损失险的理赔范围,后李某通过一车辆价格评估机构出具了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鉴定书,载明因此次水淹导致车损总值为100000元,李某再次致电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以同样的理由拒赔。
实务中对于因雨水天气导致发动机进水,未购买涉水险而仅有车辆损失险是否属于保险公司理赔的范围,存在两种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涉水险是一种衍生的车险险种,因雨水天气导致的发动机进水等事故应当是购买了涉水险才能够理赔,不然的话,涉水险也就没有了存在的必要性,并且涉水险是车辆损失险的附加险,即在投有车辆损失险的前提下,才可以投保涉水险。
另一种观点认为,李某车损100000元能否得到支持,需要依据李某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确定,并且保险合同的条款一般属于格式条款,保险公司有没有对其免责条款尽到充分的说明及提示李某注意的义务,这些都是关系到李某能否得到理赔的因素。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首先,针对李某与保险公司《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条款》第五条第三款约定,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在使用被保险车辆过程中因暴雨造成的被保险机动车的直接损失属于保险责任;第八条第五款约定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该保险合同一方面约定了暴雨导致车辆损失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另一方面又将发动机进水致使发动机损坏作为免责事由,但依据常理,发动机进水当然包括暴雨情况涉水行驶进水,积水路段行驶进水等多种情况,将暴雨进水纳入免责事由的条款与约定暴雨承担保险责任的条款互相矛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因此,应当按照有利于李某的理解予以解释。
其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0】5号的答复意见:“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作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并没有证据证明在李某投保时,已向其明确说明车辆若在暴雨中行驶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故该免责条款对李某不产生效力,保险公司应对李某承担赔付义务。
最后,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12】16号)第二项关于商业车险条款拟订及执行的要求中第三款,保险公司应当在投保单首页最显著的位置,用红色四号以上字体增加“责任免除特别提示”,对保险条款中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采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保险公司应当提示投保人在投保单“责任免除特别提示”下手书:“经保险人明确说明,本人已了解责任免除条款的内容”并签名。当下,越来越多的保险都是电子保单,能够按照保监会【2012】16号文件执行操作的是少之又少,本案中李某仅仅是签名确认,保险公司并未对责任免除进行说明。
因此,针对本案,保险公司应当对李某的车损100000元进行理赔。
在暴雨灾害中,不少车主由于缺乏经验,车辆在水中熄火或二次打火导致发动机受损,遭遇保险公司拒赔。对于这种情况,保险公司称之所以拒赔,是因为车辆在水中打火会令积水从气门进入发动机造成损坏,属于车主失误操作,损失应由车主自担。切记,不能二次打火。
说到夏天,我们常常想到的是:最灿烂的星空、最湛蓝的天空、最温暖的海水、最躁动的心、最难忘的离别等等。夏天总有很多让人刻骨铭心的故事,或喜或悲。空气是热的,心是热的,泪水也是热的,但是不能忘了,夏季的午后,如小孩子的脸,说变就变,在暴雨多发的季节,因车辆涉水一定要妥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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