贴权(贴权是什么意思)
平顶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关于静态交通群众疑问的答复
问题一
城市管理局对张贴罚单,并进行行政处罚的依据,是否有交警、公安等部门的正式移交手续文件?
回复:城市管理局粘贴的是“违法停车告知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在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生态环境、文化市场、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农业等领域推行建立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第二款规定“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豫发〔2016〕36号)精神,2019年12月4日,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通告》(〔2019〕1号)规定,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在交通管理方面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问题二
车辆在同一地点被城管和交警先后处罚,如何申诉处理?
回复:《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部分行政执法职权的通告》(〔2019〕1号)规定,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在交通管理方面行使的行政处罚权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违法停放车辆的行政处罚权”。
河南省公安交通警察总队《关于城市违法停车执法权移交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公交〔2018〕29号)
第一条 依法移交城市违法停车执法权
深入推进城市管理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是落实“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内在要求,是提高政府治理能力的重要举措,是增进民生福祉的现实需要,是促进城市发展的必然选择。一些城市根据地方立法或者省政府的决定将违法停车执法权交由城管部门行使,是落实《指导意见》提高城市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的具体举措,各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的重要意义,及时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移交违法停车执法权,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迟、拖延移交违法停车执法权。违法停车执法权移交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再继续针对城市违法停车行为进行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综上所述,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是静态交通执法合法执法主体。“贴条”告知违法车主是正常行政执法行为。
问题三
在公共停车位放被贴罚单,旁边其他车辆都没有被处罚,认为执法人员执法不公。
回复:行政执法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执法人员对违法停车车辆均张贴“违法停车告知单”,告知车主违法停车事实。
反映的问题可能是由以下几种原因造成的:
(1)违停车主没仔细观察停到了限时停车位;
(2)车辆未按顺行方向停放;
(3)所停车位系私人擅自施划、非正规车位;
(4)旁边的车辆不是和自己的车辆同时段停放,是在执法人员结束该区域执法工作后,对其他区域违停进行执法工作时停入此地,而执法人员还未来得及再次巡逻该区域执法;
(5)旁边车辆的“违法停车告知单”已被该车主取走。
若发现同一地点同一时段的违停执法不公,或选择性执法,拍下证据,可投诉举报。
问题四
“十分钟到场”免于处罚的相关条件。
回复:“十分钟到场”人性化执法方式并不意味着任何情况下十分钟到场都能免于处罚。“十分钟到场”执法方式是指行政相对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停车,被执法人员下达《违法停车告知单》后,十分钟内到达违停地点,执法人员对行政相对人进行教育纠错,并根据行政相对人认错改错情况,决定是否当场补录车主现场人车合影违停照片信息,决定补录的,予以当场补录。
特别提醒:行政相对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补录(不享有“十分钟到场”免于处罚):
(1)态度恶劣,拒不接受批评教育的;
(2)拒不纠正违法停车行为的;
(3)前期违法停车未处理的;
(4)违法停车车辆驶离违法停车地点的,无法取证;
(5)其他不适用“十分钟到场”执法方式的情况。
问题五
市民因车辆违停,向市城市管理局缴纳罚款,罚金征收到哪里?是否可以开具发票?
回复:车辆违章罚款开具“河南省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票据”,款项直接入市财政国库。
开发票的两种方式:一是新城区行政审批政务公开大厅一体机上可以自助缴纳罚款并开具票据;二是开源路违停处理中心可以现场开具票据。
问题六
咨询城市管理局罚款200的依据,为什么违章停车50-200的罚款?
回复:《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驾驶人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二百元罚款:(六)违反规定停放车辆,影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
问题七
市民如果对于行政处罚有异议,正式的陈述申辩流程是什么?
回复:对违法停车事实有异议的,车主携带本人身份证、行车证,非车主携带本人身份证、车主授权委托书、车主身份证、行车证去建设路与开源路交叉口向南80米路西,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违法停车处理中心”申诉窗口进行陈述、申辩。
问题八
市(或区)城市管理局可以执法的道路,具体哪些?(比如背街小巷、主干道、市管干道、区管道路等划分依据)。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
问题九
市民认为在家门口停车,并不阻碍交通,也无禁停标识,被贴罚单认为不合理,请提供处罚依据。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问题十
执法人员在未交付的道路上对停放车辆贴条处罚是否合理,有何依据?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所谓“公路”,是指按照其在公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包括陆面道路和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所以乡道也在静态交通管理范围之内。
问题十一
疫情期间小区封闭,车辆无法进出小区,车辆停在路边,是否有关政策免于贴条处罚?
回复:可由社区负责同志向区属执法局说明情况提交书面报备,经核实批准后,报备封闭小区附近按照规定的时间、区域等停放要求,以疏导、维护交通秩序为主。对被举报投诉,严重影响交通拒不纠正违法行为的,仍要接受违法违车行政处罚。
问题十二
非工作日执法人员是否可正常贴条处罚。
回复:每日早7:00至晚19:00时为执法管理常规时段。造成交通拥堵或者妨碍他人通行、占用消防通道、应急通道、抢险救灾通道的车辆随时执法处置。交通管理不分工作日非工作日,民有所需我有所应。
问题十三
车辆在同一地点不同时间段被城管多次贴条的依据?
回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在同一地点不同时间段,被处罚的违法行为系同一违法行为人:
在同一地点违反规定停放机动车,车辆停放的行为始终处于继续状态,自然意义上的一行为是成立的。关键在于以违法告知的方式将自然意义的一行为处断为法律评价上的多行为是否违反“一事不二罚原则”。
连续违停与连续超速类似,如果缺乏对时间或者距离的限制,行为人可能会权衡违法成本从而提前预期并施以成本较低的违法行为,即以一次违法处罚的成本换取长时间违停或长距离的超速行驶所带来的收益,将造成合法停车或行车之成本远大于违法停车或行车之代价,难以实现督促行为人及时纠正违法的目标,甚至会逆向鼓励一次性的长时间、长距离违法,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显然与道路交通安全行政监管目的不符。
因此在执法实践中,对于长时间的违法停车行为,在首次行政处罚后、违法状态仍长时间持续的情况下,如果仅以“一事不二罚原则”为由,径行认定针对其后持续的违法停车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依据,则可能与造成处罚内容与该违法行为所造成公共交通损害程度不成比例的情况,有违于行政处罚法中的过罚相当原则,无法达到制裁违法与规制预防矫正违法的目的。
对处于继续状态的违法停车行为采取在机动车上粘贴告知单的方式进行违法告知,从而实施两次罚款的处罚。此种方式与长期违法停车的主观故意、情节、性质相适应,且避免了因违法成本过低难以实现纠正违法行为的处罚目的,对于最大限度维护交通管理秩序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
问题十四
有外地市民认为申请申诉必须前往建设路与开源路交叉口申请不合理,为什么没有可以直接复议的电话?
回复:行政复议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是指行政相对人认为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复查该具体行政行为的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被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适当性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陈述、申辩权是行政相对人的一种法定权利,贯穿于行政执法全过程,面对面的陈述和申辩,有利于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及时进行沟通、交换意见,有利于行政执法人员作出正确的判断。为了更加灵活便捷的保障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平顶山市城市综合执法局在“违法停车处理中心”专门设立申诉窗口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同时设立12319热线接受市民举报、投诉、申诉等事项。
来源:平顶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
监审:郭振会
审核:郭琳
责编:谢珂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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