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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的《张蕾、王晓勇职务侵占罪一审刑事判决书》即《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7)苏0311刑初391号,公诉机关指控,其中,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间,被告人张蕾先后与梁某、赖某、王晓勇(均另案处理)预谋,利用担任江南证券(后更名为中航证券)固定收益部、证券投资部交易员期间,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及掌握市场资源、借用中航证券信用等职务便利,在“07凤凰CP02”等23只银行间债券交易过程中,通过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手段,先后通过梁某、王晓勇将属于中航证券的利益输送给赖某、王晓勇控制的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获利金额总计人民币1398.06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获利数额由个人私分非法占有为己有。

上述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07年5月,被告人张蕾受聘进入江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2010年5月更名为中航证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航证券)工作,其中2007年5月至2014年1月任中航证券固定收益部(2008年2月更名为证券投资部)债券交易员。张蕾在职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存在多个违法违规行为。

其一,2008年4月至2010年4月间,被告人张蕾先后与梁某、赖某、王晓勇(均另案处理)预谋,利用担任江南证券(后更名为中航证券)固定收益部、证券投资部交易员期间,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及掌握市场资源、借用中航证券信用等职务便利,在“07凤凰CP02”等24只银行间债券交易过程中,通过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手段,先后通过梁某、王晓勇将属于中航证券的利益输送给赖某、王晓勇控制的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获利金额总计人民币1637.842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获利数额由被告人张蕾与梁某、赖某、王晓勇私分,非法占有为己有。

其二,2008年4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王晓勇先后与被告人张蕾及王晓勇预谋,利用担任榆次农商行资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期间,为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及掌握市场资源、借用榆次农商行信用等职务便利,在“08陕东岭”等8只银行间债券交易过程中,通过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手段,先后通过被告人张蕾与王晓勇将属于榆次农商行的利益输送给赖某、王晓勇控制的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获利总额达人民币875.602万元。上述获利数额由被告人王晓勇、张蕾与梁某、赖某、王晓勇私分非法占有为己有。

其三,2008年9月至2009年12月间,被告人张蕾分别与被告人王晓勇、梁某、赖某、王晓勇(均另案处理)预谋,利用担任江南证券(后更名为中航证券)固定收益部、证券投资部交易员期间,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及掌握市场资源、借用中航证券信用等职务便利,在“08农垦CP01”等4只银行间债券交易过程中,通过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手段,先后通过梁某、王晓勇将属于中航证券的利益输送给赖某、王晓勇控制的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获利总金额达人民币124.516万元。上述获利数额由被告人张蕾、王晓勇与梁某、赖某、王晓勇私分,非法占有为己有。

其四,2008年9月23日,被告人张蕾以中航证券的名义,口头委托榆次农商行、海通证券(600837,股吧)分别代申购面额1000万“08网新CP01”债券,并指令两家机构卖给中航证券。后被告人张蕾委托榆次农商行买入该笔债券并代持。2008年9月26日,被告人王晓勇以榆次农商行名义,以全价100.3656从恒丰银行买入面额3000万“08网新CP01”债券。后被告人王晓勇将上述面额5000万的该笔债券委托长江证券(000783,股吧)买入并代持。2009年3月13日,被告人王晓勇、张蕾商定经贵阳银行(601997,股吧)将该笔债券卖给包商银行(泰慧公司代理行),被告人张蕾将二被告人商定的交易要素告诉梁某,梁某当日根据被告人张蕾提供的交易要素,指令王晓勇委托包商银行以全价102.0190将该笔债券买入,同时指令包商银行以全价103.0772卖给榆次农商行。上述交易获利52.39万元。

其五,2008年6月至2009年6月,王某甲(另案处理)与被告人张蕾预谋后,利用王某甲担任工商银行(601398,股吧)资金营运中心债券交易员期间,从事银行间债券交易业务及掌握市场资源、借用工商银行的信用等职务便利,在“08铁道部MTN2”、“08中石油MTN1”二支银行间债券交易过程中,通过控制债券交易环节和交易价格等手段,先后通过被告人张蕾将属于工商银行的利益输送给赖某、王晓勇控制的丙类户唐纺公司、泰慧公司,获利总额达人民币413.615万元。上述获利数额由被告人张蕾、王某甲、梁某、赖某、王晓勇私分,非法占有为己有。

对此,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蕾、王晓勇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共同或各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被告人张蕾另利用他人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占他人单位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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