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优健康险(税优健康险投保条件)
为推动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惠及更多人民群众,促进多层次医疗保障有序衔接,有效降低医疗费用负担,7月7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消息称,已于近日印发《关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产品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表示,下一步将持续推动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规范发展,引导人身保险行业不断提升专业能力,更好的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
税优产品扩容至长护险、疾病险和医疗险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通知》的一大亮点就是将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扩大到商业健康保险的主要险种,包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让人民群众有更多选择。
具体来看,《通知》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开发的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应当覆盖面广、保障性强、满足人民群众多样化保障需求,加强与健康管理的融合,按要求报送审批或者备案。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范围包括符合下列要求的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和疾病保险。
对于上述产品的设计原则,《通知》指出,医疗保险保障范围应当与基本医疗保险做好衔接,加大对合理医疗费用的保障力度。对于适用商业健康保险税收优惠政策的投保人为本人投保的,不得因既往病史拒保或者进行责任除外。可针对既往症人群设置不同的保障方案,进行公平合理定价。治疗特定疾病的医疗费用保险,或者治疗特定疾病的特定药品费用保险和特定医疗器械费用保险,不受此要求限制。
长期护理保险应当为不同年龄人群提供针对性的护理保障。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鼓励开发满足在职人群终身保障需求的产品。鼓励探索适合居家护理、社区护理和机构护理的支付方式。
疾病保险应当设置合理的保障责任范围和期限,有效提升产品保障能力。鼓励开发针对既往症和老年人等人群的产品。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相关负责人表示,税优健康险产品不再设计标准化条款,充分考虑消费者需求,增加产品保障内容,提高灵活性,仅对既往症人群设置承保要求,其他产品设计内容均交给市场主体。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注意到,税优健康险上市之初,其产品主要采取的是万能险的方式,包含医疗保险和个人账户积累两项责任。缴费形式和产品保障内容相对单一。此次将产品类型扩容到长护险、疾病保险等,无疑是让消费者有了更多的选择。
“《通知》的最大特点就是让产品扩容了,让消费者能有更多选择。”某险企内部人士在跟记者交流时表示,这一政策也利好专业的健康险公司。
可为配偶、子女或父母投保
记者注意到,在扩容产品的同时,《通知》也扩大了投保人群,投保人不仅可以为本人投保,也可为其配偶、子女或父母投保。
虽然《通知》对产品和投保人群进行了扩容,但是却没有放低对险企的要求。《通知》显示,符合以下条件的人身保险公司,可开展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一是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30亿元;二是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60%;三是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四是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管理系统,并与商业健康保险信息平台完成系统对接。
此外,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健康保险公司,可以不受本条第一条的限制。
对于赔付,《通知》要求,人身保险公司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含)前,向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业务经营报告,经营报告作为年度产品总结报告的单独附件,内容应当包括:分险种和分产品的承保、理赔、回溯分析情况,存在的风险和问题,以及相关改进措施等。
《通知》指出,回溯分析应当重点关注实际赔付率、发生率和费用率等指标与精算假设的偏差。在日常经营中遇到重大风险和问题时,应当及时处理并向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报告。
医疗保险产品连续三年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精算假设80%的,人身保险公司应当及时采取调整改进措施,切实降低后续经营实际与精算假设的偏差,设计为费率可调的长期医疗保险应当建立双向费率调整机制。
医疗保险业务三年累计综合赔付率指标低于65%的,除采取上述措施外,人身保险公司报送该类产品时,应当提交费率合理性说明材料,说明材料须由总经理、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并经公司董事会审议。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及其派出机构也会加强适用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商业健康保险的日常监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或实施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每日经济新闻